最高法:涉案财物处置应严格区分,不得随意处置合法财产

最高法:涉案财物处置应严格区分,不得随意处置合法财产

hyde0258 2025-07-31 装修常识 2 次浏览 0个评论

最高法再次重申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要求严格区分涉案财物性质,不得随意处置合法财产。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典型案例共12件,覆盖了东、中、西部地区,在审理层级上含括了从基层人民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各级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

在“韩某某集资诈骗涉案财产处置再审部分改判解封案”中,最高法通过案例阐述,再次强调司法审判应严格区分罪与非罪,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

案情显示,原审被告人韩某某系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8月5日,某科技公司向申诉人郑某某借款300万元,韩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11月17日,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某科技公司与韩某某共同偿还郑某某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

因某科技公司、韩某某未予履行,郑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裁定拍卖某科技公司名下的案涉房屋及其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该案涉房屋产权登记时间为2012年。后因无人竞买而流拍,郑某某书面同意以物抵债。执行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裁定,将案涉房屋及其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交付郑某某,所有权自裁定送达郑某某时转移。

2015年9月,在某科技公司无力偿还大额债务的情况下,韩某某与某资产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某合谋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至2016年5月,韩某某非法集资共计1726万元,至今无法归还。

该案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查封了某科技公司所有的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3套房屋及其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和某资产管理公司所有的9套房屋及其项下的土地使用权。

一审法院认定韩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并判令追缴上述查封的财产,依法处置后依比例发还投资人。案件执行过程中,郑某某提出申诉。法院决定对案涉房屋及其项下土地使用权的部分进行再审。

法院再审认为,某科技公司所有的案涉房屋及其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于2012年登记,而韩某某等人的非法集资犯罪发生在2015年之后,故该财产并非使用其非法集资赃款购买;该财产已于2016年11月30日经法院执行裁定交付至郑某某名下,虽然郑某某未将该财产过户,但依据法院生效裁定该财产的权属已发生转移,该财产权益已不属于某科技公司及韩某某所有。

为此,法院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再审判决,对案涉房屋及其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解封。

“对涉案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时,要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对于合法财产,不得随意处置;要严格区分当事人财产和案外人财产,对于案外人财产,不得扩大处置。”最高法在阐述案例典型意义时指出,本案中,案涉财产并非使用赃款购买,且在刑事裁判作出前所有权已转移至案外人,故不应被查封处置。本案再审在查明案涉财产权属的基础上,对原判涉案财产处置不当的判项依法进行纠正,充分保障了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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